2年骗贷3400万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2日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郭某与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崔某1等索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0)内03刑惜16号)表明,2012年8月至2014年,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假造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保险单等证明材料、开具欺诈首付款收据等愚弄手段,索取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支行(以下全称“星展银行乌海支行”)贷款金额总计3441万元,在短短的两年内索取贷款次数约96次。此外,该公司实行索取贷款过程中,使用了向银行多名工作人员贿赂的违规手段展开索取。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单位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于2010年,经营范围汽车、汽车配件销售、驻华汽车销售贷款等,法定代表人崔某1,实际掌控人郭某。
2012年8月始,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星展银行乌海支行签下沦为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业务商户,由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购车贷款人在星展银行乌海支行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 2012年至2014年期间,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无现实汽车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假造购车发票、首付收据、汽车保险单等客户资料的方式为客户在星展银行乌海支行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贷款,并以缴纳高额手续费、资料费、家访酬劳、偿还保证金等利润。
被告人郭某、崔某1负责管理联系客户,被告人郭某、李某1、杨某1、张某联合假造客户购车首付款收据、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保险单等资料。累计2014年,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已是96人获取欺诈贷款资料,从星展银行乌海支行办理贷款3441万元。
另查明,2014年7-8月,不应星展银行乌海支行拒绝,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登录银行开办保证金账户并现金保证金100万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裁决:被告单位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罪索取贷款罪,被判罚金人民币150万元;被告人郭某罪索取贷款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崔某1犯索取贷款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4个月,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李某1犯索取贷款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8个月,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杨某1犯索取贷款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8个月,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罪索取贷款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8个月,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辩护人、原审被告人并未获取新的证据。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获取六组证据: 证据一、中国星展银行乌海支行2020年4月14日开具的关于梁晓晋、白永峰等96人累计2020年4月7日偿还情况的函。证明:通过乌海市鑫源通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的购车贷款业务,累计2020年4月7日,除78人偿还购车贷款外,另有18人并未交还本金3604823元,且近三个月均并未偿还。这3604823元的贷款皆再次发生在2015年之前,且贷款皆已到还款期,应该确认为给银行导致的损失。
证据二、上诉人郭某2019年7月3日在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区分局的供述。证明: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索取贷款过程中,使用了向银行多名工作人员贿赂的违规手段展开索取,索取手段情节恶劣。 证据三、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做出的6份刑事起诉书。证明: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贷款人索取贷款后,因贷款人没能及时偿还债务贷款,有六人被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索取贷款的不道德某种程度毁坏了银行业管理秩序,还所致了多起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索取贷款的不道德造成了险恶的社会影响。 证据四、星展银行乌海支行关于鑫源通现金一百万保证金的一个批示,证明:该账户目前仅余17万元,早已支取的部分被用来交还红中山、高某2等6人的信用卡贷款,同时法院在2017年12月份扣划2.8万元。
这17万元不应当从360万中扣减。 证据五、三份关于参予索取贷款的银行工作人员的处分要求。
证明: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从星展银行办理的贷款业务某种程度是96笔,其余15笔即便不存在和这96笔没必要关联关系。 证据六、原审被告人崔某1的两份户籍信息。证明:崔某1没对自己的身份真实情况供述,用欺诈身份来躲避司法机关的容许高消费要求,主观恶性较小。
郭某辩护人质证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至六无异议。被告人崔某1质证对证据真实性皆无异议。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应,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完全相同,原状态方程以定案的证据皆经原审法院原告、质证,求证有误,能互相印证,并在原审起诉书中再行列明,本院不予证实。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被告单位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从2012年8月至2014年,使用假造车辆购置税发票、车辆保险单等证明材料、开具欺诈首付款收据等愚弄手段,从星展银行乌海支行索取贷款金额总计3441万元。被告单位在短短的两年内索取贷款次数约96次,数额尤其极大,手段十分险恶。
被告单位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索取贷款后,至今已有多名贷款客户因无法偿还债务贷款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被判了有期徒刑,仅有目前可以统计资料的给星展银行乌海支行导致损失总计115.5万元,至今无法只得,上述不道德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使银行贷款正处于极大的风险中。2012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榨取非法利益,以协助客户索取贷款借此缴纳高额手续费为主要业务,在乌海市及周边地区构成了一定规模,造成了大量必须索取贷款的人员“慕名而来”,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被告单位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愚弄手段获得银行贷款,应该归属于“有其他尤其相当严重的情节”,被告人郭某、崔某1作为被告单位的实际经营人和法定代表人,对被告单位索取贷款负起必要责任,不应按照“有其他尤其相当严重的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并未接纳检察院明确提出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郭某、崔某1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不过,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回应,现有立案证据不能证实被告单位实行的索取贷款不道德给银行导致尤其重大损失。综合确认后足以证实被告单位乌海市鑫源通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以愚弄手段获得银行贷款归属于“有其他尤其相当严重的情节”。 最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一审判决确认事实清楚,定罪精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必要,予以保持。
经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辩论要求,裁决如下:一、获准上诉人郭某退回裁决。二、上诉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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